䷅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訟者,爭之端,求辨曲直者也。凡訟者須孚實誠信,辭不可誣,且窒塞於中,求人辨明,未知上之人果能與之辨明否?又須兢惕危懼,不可慢忽。訟果有理,亦當中止則吉。若爭訟至終,如兩虎相鬥,勢必俱傷,終則凶也。利見大人:求在上之大人以決訟。「不利涉大川」,懼犯難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易卦取義,上剛下柔,下剛上柔,皆無訟。至於訟卦,上之「乾」剛既健,下之「坎」陷又險,險而健,兩強不相下,故「訟」。但訟之為義,又當孚實,不可誣辭如窒塞者以求明,兢惕於心,不敢慢忽,但訟中止則吉。剛來而得中,二五之剛皆得中也。「訟不可成」,訟終則凶也。「利見大人」,以辨曲直。苟不中正,則以直為枉,以枉為直,何以決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訟之不直,陷於坎之際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左旋而西行,水下注而東流,此「天與水違」之象。以水之險,逆天而行,故有興訟之義。君子作事謀始,不妄與人交,不妄與人爭,必至於無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初六變陽,下卦為「兌」,「兌」為口舌,故能辯明。通卦為「履」。決獄之人,如履虎尾之險,苟決之不當,為虎所傷,「不永所事」。「小有言」者,子曰:「片言可以折獄者,其由也與。」凡訟之人,內有不平,求直於我。片言折獄,則無情者不得盡其辭,何在乎多言也。「訟不可長,其辯明」者,獄貴初情,久則有變。既與辯明,不可遲留而不決也。且聽訟之事,臣下所職。歷代以來,人臣能決獄者,何可勝數?漢昭帝十四歲即位,而能辯上官桀,訟霍光之詐。人君折獄之明者,蓋亦難乎其人矣。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克」,勝也。二與五敵,以坎之險,敵乾之剛,以下訟上,不勝可知。九二變陰,通卦為「否」。「否」之六二:「小人吉,大人否,亨。」亦「不克訟」之義。訟既不勝,歸而逋竄。「邑人三百戶」,小人也。「無眚」者,無災眚也。諸侯爭國,邑人無害,歸而逋竄,畏天威也。如虞、芮之君爭田不決,相謂曰:「西伯,仁人也,盍往質焉?」入其境,耕者讓畔,行者讓路,曰:「嘻!吾儕小人也。」退以所爭為閑田,不爭訟也。自下訟上,如周、鄭交惡,患至掇取,此又過於終訟之凶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食舊德」,食其君之舊德,如立其朝而食其祿,感其德也。一旦為人所間,見疑而不用,我焉敢訟之?惟貞正危厲,常不自安,終至獲吉。倘與之從王事,君臣相疑,亦無成也。六三陽變,下卦為巽,臣有巽順之德,故能從上而吉也。如樂毅之於燕昭王,食其舊德深矣,嗣王信讒而不用,苟使與之從王事,君臣相疑而無成,故毅歸趙以存燕王之舊德,此「從上吉」之義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命」,人君所賜之爵命也。「渝」,變也。四近君位,此亦有官守而訟者。九四變陰,上卦為巽,通卦為渙,巽順之人,訟既不勝,事亦渙散,復其爵命而歸,使人渝變初志,相與改過,安於貞正則吉。宋寇準鎮秦,民有撾登聞鼓訟准者,上以問宰相王曾,曾曰:「長安故都,民心豪舉,若寇準重臣,或以訟解,則後人何以鎮服?」上意釋然,降詔以諭之。此「復即命渝,安貞吉」之義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五為聽訟之主,太剛則暴,太柔則弱,惟中正之人可以聽訟。世之人臣多有無私心而好惡不當於理者,是正而不中;亦有好惡當於理而有私心者,是中而不正。二者皆不能聽訟。九五變陰,上卦為離,文明之人而能中正聽訟乃吉。詩之甘棠,美召伯之聽訟也,後世法焉。如漢之丙、魏、召、杜、龔、黃,唐之王、魏、姚、宋、韋、賈,宋之韓、范、杜、趙、包、張,善於聽訟者也。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此「元吉」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鞶帶,命服之飾,束帶也。「褫」,奪也。此亦有官守者之訟。上九變陰,上卦為兌,「兌」為口舌,故能變明。「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初以其直,錫之鞶帶,後知其曲,一朝而三褫之。苟使因訟受服,亦不足敬。宋趙太宗以趙普專權,欲聞其過,召學士竇儀,盛言曰:「普開國之勛。」既而召學士盧多遜嘗有憾於普,又喜進遇,遂力攻普之短,誣辭以訟之。由是貶普,出鎮河陽,多遜獲受參政之服,自謂榮矣。後普入相,多遜遂有崔州之行。此亦「訟受服不足敬」者,多遜之謂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