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信述》公冶长篇第五
钱穆曰:本篇皆论古今人物贤否得失,《论语》编者以继前四篇之后。孔门之教,重于所以为人,知人物之贤否、行事之得失,即所学之实证。
《论语注疏》曰:此篇大指明贤人君子仁知刚直,以前篇择仁者之里而居,故得学为君子,即下云“鲁无君子,斯焉取斯”是也,故次《里仁》。
朱子曰:此篇皆论古今人物贤否得失,盖格物穷理之一端也。胡氏以为疑多子贡之徒所记云。
唐文治曰:此篇专系论人,故注中于姓氏、爵位加详。此篇论人,或以德行,或以才学,或以心术,皆以一二语为定评,非可轻心测之也。
云门隐者按:本篇凡二十七章。
《论语信述》5.1 公冶长篇——子谓公冶长
【原文】
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
【白话】
孔子谈到公冶长时说:“可以把女儿嫁给他。他虽然进过牢狱,这却不是他的罪过啊。”于是把女儿嫁给了他。
孔子谈到南容时说:“国家有道,他不会无用;国家无道,他能够幸免于刑罚杀戮。”于是把侄女嫁给了他。
【释词】
谓:评论之辞。
公冶长:姓公冶,名长,字子长,是孔子七十二贤弟子之一。鲁国人(《史记》载为齐人)。《孔子家语·弟子篇》:“公冶长,鲁人,字子长。为人能忍耻,孔子以女妻之。”按:其墓位于山东诸城锡山(公冶山),旧有祠堂;位于山东安丘的公冶书院据说是公冶长隐居不仕讲学之地。
可妻也:可以把女儿嫁给他。妻,音qì,动词。
缧绁:代指监狱。缧,捆绑犯人所用的黑绳子。绁,拴、系、捆绑。朱子:“古者狱中以黑索拘挛罪人。”
非其罪也:表示公冶长虽然进过监狱,却不是他的罪过。《四书解义》:“虽曾有在缧绁之中一事,然实是无妄之灾,非其自致之罪也。盖人之有罪无罪,惟信其在我,不以自外至者为荣辱也。”唐文治:“读‘虽在缧绁’二句,则长(公冶长)平日之谨守礼法可知矣。”
以其子妻之:孔子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公冶长。古代男女皆称子。以,把。
南容:即南宫适(kuò),又名縚,字子容,孔子弟子,也是孔子的侄女婿,七十二贤之一,鲁国人。适,也可以写作“括”。南宫,氏也。
道:正道、应行之道。有道,即是合于先王之大道。
不废:废,弃也、舍也。不废,就是能被用、不会无用。
免于刑戮:幸免于刑罚杀戮,即能够在无道之邦、无道之世保全自己。刑,刑罚。戮,杀戮。
钱穆:“国家无道,南容谨于言行,亦可免于刑戮。”孔安国:“《诗》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南容读《诗》至此,三反覆之,是其心慎言也。”
其兄:孔子的哥哥孟皮,早卒。按:以“孟”行而不以“伯”,大约是庶出的原因。
《正义》:“《史记索隐》引《家语》云:‘叔梁紇娶鲁之施氏,生九女。其妾生孟皮,病足。乃求婚于颜氏徵在。’则孔子兄即孟皮也。时已卒,故孔子为兄子主婚。”
【先贤精义】
张栻曰:门人记此,以见圣人取人托子之道。
《四书解义》曰:此一章书见孔子择贤而配。
《论语注疏》曰:孔子评论弟子公冶长德行纯备,可纳女与之为妻也。
范宁曰:公冶行正获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将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滥,劝将来实守正之人也。
上蔡谢氏曰:(南容)国有道,其言足以兴,所以不废;国无道,其默足以容,故免于刑戮。
朱子曰:长之为人无所考,而夫子称其可妻,其必有以取之矣。又言其人虽尝陷于缧绁之中,而非其罪,则固无害于可妻也。夫有罪无罪,在我而已,岂以自外至者为荣辱哉?(南容)以其谨于言行,故能见用于治朝,免祸于乱世也。事又见第十一篇(见11.5章)。
郑汝谐曰:在缧绁之中,而非其罪,寡过之人也;邦无道免于刑戮,保身之人也。以女妻人,所取者如此而已,亦足以见圣人不求备之心。
陈祥道曰:圣人之妻人,不必求其才德之备,要其修身慎行,不累其妻孥,可也。故于公冶长言虽在缧绁之中,于南容言邦无道免于刑戮,《家语》曰:“公冶长能忍耻,南容世清不废、世浊不污。”
《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曰:独居思仁,公言言义,其闻之《诗》也,一日三复白圭之玷,是南宫縚之行也。夫子信其人,以为异姓。
《论语正义》曰:“思仁”“言义”,则有临民之德,当国有道时,必见录用也;其心谨言,则当无道时,危行言逊,故可免刑戮也。
钱穆曰:孔子千古大圣,而其择婿条件,极为平易。学圣人,亦当在平易近人处。编者以本章为本篇之首,亦有深义,学者其细阐之。
唐文治曰:此章赞长、容,盖指德行而言。
《大戴礼记·保傅》曰:谨为子孙娶妻嫁女,必择孝悌世世有行义者。
【附录】
皇侃曰:(二人)卷舒随世,乃为有智,而枉滥获罪,圣人犹然。以己女妻公冶、兄女妻南容者,非谓权其轻重,正是当其年相称而嫁,事非一时。
《论语集注》曰:或曰:“公冶长之贤不及南容,故圣人以其子妻长,而以兄子妻容,盖厚于兄而薄于己也。”程子曰:“此以己之私心窥圣人也。凡人避嫌者,皆内不足也,圣人自至公,何避嫌之有?况嫁女必量其才而求配,尤不当有所避也。若孔子之事,则其年之长幼、时之先后皆不可知,惟以为避嫌则大不可。避嫌之事,贤者且不为,况圣人乎?”
【相关材料】
公冶长从卫还鲁,行至二堺上,闻鸟相呼往清溪食死人肉。须臾见一老妪当道而哭,冶长问之,妪曰:“儿前日出行,于今不反,当是已死亡,不知所在。”冶长曰:“向闻鸟相呼往清溪食肉,恐是妪儿也。”妪往看,即得其儿也,已死。妪告村司,村司问妪从何得知之,妪曰:“见冶长道如此。”村官曰:“冶长不杀人,何缘知之?”囚录冶长付狱。
主问冶长何以杀人,冶长曰:“解鸟语,不杀人。”主曰:“当试之。若必解鸟语,便相放也;若不解,当令偿死。”驻冶长在狱六十日。卒日有雀子缘狱栅上相呼啧啧雀雀,冶长含笑。吏启主冶长笑雀语,是似解鸟语。主教问冶长:“雀何所道而笑之?”冶长曰:“雀鸣啧啧雀雀,白莲水边,有车翻,覆黍粟,牡牛折角,收敛不尽,相呼往啄。”狱主未信,遣人往看,果如其言。后又解猪及燕语,屡验,于是得放。(选自《论语义疏》所引《论释》)(按:《周礼·秋官》有“掌与鸟言”“掌与兽言”之官。)
【本章参考书目】
《诗经》《礼记》《大戴礼记》《论语集解》《论语义疏》《论语注疏》《论语全解》《论语集注》《论语意原》《癸巳论语解》《论语集说》《论语正义》《论语新解》《论语大义》《论语集释》《孔子家语》《史记索隐》《论释》《四书解义》《四书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