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亨,利用狱。
【题解】:震开象口,坎疑主筮,离丽主盍,震承坎离,口而筮盍,噬嗑之字也。手足亲,电雷合,亲而合义,不徇私情,噬嗑之名也。《皇矣》云:“密人不恭,敢距大邦,侵阮徂共。王赫斯怒,爰整其旅,以按徂旅。”噬嗑之辞也。口体空虚而间鲠骨,家国有情而隔谗邪,天下清平而伏强梁,但凡道蹇而不通者,悉噬嗑之象也。推而广之,啮合、饮食、刑罚、除间,悉噬嗑也。
【注释】:噬,亲而能啮,不徇私情,啮之而后已。嗑,合而能同,不悖理义,同之而后已。噬嗑,所谓亲而能疏,不系于私,不滞于欲,唯合于义,刚柔分焉。离象罗网,坎主凶犯,艮主顽徒,离阖坎艮,网罗凶顽,震主施行,施之刑罚,利用狱也。
【玩辞】:亨通,宜其用刑治狱。物或有间,滞其通达,啮而合之,行道通焉。饮食不均起纷争,人情不合生狱讼,唯噬而能嗑,威而能慑,明而能照,除间去梗,不过其宜,公义不失,私恩不干,利其用狱。《舜典》云:“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所谓“利用狱”也。
【观象】:初四互颐〔䷚〕,实仓廪,足衣食,养正气,先礼后刑,使民协中。二五互蹇〔䷦〕,屦校灭趾,跛足致令不行,恶不能积。三上互未济〔䷿〕,辨物明是非,居方知趋避,立法以之。初五交屯〔䷂〕,小惩大戒,勿用其往,执法以之。二上交旅〔䷷〕,明慎用刑,不留狱案,所以刑民也。反体曰贲〔䷕〕,光明庶政,无敢折狱,所以治民也。对体曰井〔䷯〕,往来井井,无丧无得,所以养民也。刑民、治民、养民,体异用同,悉用噬嗑。
【序卦】:清平不坏,教化可止,奸乱既生,唯刑能治,刑礼相能。传云:“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出礼入刑,此噬嗑〔䷔〕所以承观〔䷓〕也。
【杂卦】:“噬嗑,食也。”德教是兴平之粱肉,刑罚是治乱之药石,食之粱肉,养体可全生。攻之药石,祛病能久安。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疏证】:牙辅上止,牙车下动,有颐之象,一阳强梗焉,是名噬嗑。物间颐中,隔绝上下,啮而合之,其害遂亡,复颐之用,故致亨也。柔则茹之,刚则吐之,刚而不苛,柔而不纵,刚柔判分,下知趋避。雷动能断,电明能察,人无偏私,物无隐情,雷电合章,上能用狱。五守柔中,仁人在位,刑期于无刑,不罔民也。
象曰:电雷,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疏证】:电则有烛照之明,洞察微末。雷则有惊惧之威,震慑邪曲。雷电合章,民物不能怀邪,震而得明其情实。先王观法,昭示刑罚,教诫法令,治有罪而不罔民。《康诰》云:“庸庸,祗祗,威威,显民。”所谓“明罚敕法”也。明罚,示民使知趋避,离也。敕法,威民使知戒惧,震也。曰罚曰法,悉谓坎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注释】:屦,穿戴,坎也。校,六二象枷锁,坎也。灭,止罪愆,艮承坎。趾,初九象微物,震也。灭趾,止罪于微。不行,不进其恶,震之坤。
【玩辞】:穿戴枷锁,淹没脚趾,止罪于微,无咎。阳刚之体而履卑下,自重其器而刚其志,不能安于无位,有刑民之象。念其无有大慝,罚宽刑轻,行小惩以致大戒,惧其进乎大恶,刚不失柔。古人制刑,犯小罪而校其趾,盖取禁止其罪,使不行也。
【观象】:震〔☳〕变坤〔☷〕体离〔☲〕,动而能思,则有所惮。静而能明,则无所犯。遇噬嗑〔䷔〕参豫〔䷏〕之晋〔䷢〕,闲邪伐罪,外制其行,止罪之进。明德有彰,内讼其愆,防邪之渐。《瞻卬》云:“彼宜有罪,女覆说之。”则是失之灭趾者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注释】:凡噬,帛本皆作筮。《周礼》云:“欋杀援筮。”筮当作噬。肤,六二柔物,艮也。鼻,初九事始,艮也。
【玩辞】:无系私亲,止罪于初,无咎。体阴柔,乘阳刚,初二近比,亲如肌肤,若纵情以往,养痈贻患,或有咎也。居中履正,噬得其位,能正制其事,不系于情,止罪于初,乃无咎也。武王《盥盘之铭》云:“与其溺于人也,宁溺于渊。溺于渊犹可游也,溺于人不可救也。”圣人深诫噬肤者也。噬肤灭鼻,初虽亲二,二治初罪,有情则柔,无私则刚,所谓“刚柔分”也。
【观象】:动震〔☳〕变兑〔☱〕体离〔☲〕,仁以养正,义以刑僻。刚柔相得,情不系事。噬肤灭鼻,柔不失义。遇噬嗑〔䷔〕参归妹〔䷵〕之睽〔䷥〕,安柔克之中,守幽深之正,有谋始之利,无终乱之蔽,噬肤灭鼻而无其咎者,以其灭罪于初,故无灭耳之凶,终不至于睽孤也矣!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注释】:腊肉,兽腊,坚韧、藏骨,日久生毒,内柔外刚,譬喻久留之狱案。噬腊肉,三应上,柔克刚。凡遇,帛本皆通作愚,遭受,离也。毒,反噬,六五兑爻坎位。
【玩辞】:审理久留之狱案,遭遇怨毒,道小吝,无过咎。阴柔之体,居失其正,应上九而治其罪,宜谋毒之未深。若不果于刑,则其罪愈重,其害逾大,其治逾难,反见其伤,犹之噬腊肉而未尽,久置则其质愈坚,其毒愈深,噬之反害,存乎小吝。居震承离,以速其事,承刚以坚其志,毒不终害,无其咎也。遇毒,三之应上,遇五间滞,五主坎体,象遇毒也。
【观象】:震〔☳〕变离〔☲〕体离〔☲〕,动而见伤,用狱反噬。威而明扬,邪去贤至。遇噬嗑〔䷔〕参丰〔䷶〕之离〔䷝〕,电雷合章,烛照四方,人不能掩其情,物无所隐其形,如此用狱,虽遇反噬,或折右肱,终无大伤。善补过者,可以鼓缶而歌。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注释】:乾胏,带骨肉干,内外皆刚,譬喻棘手之狱案。噬乾胏,四治初,刚敌刚。金,藏于山,出于石,艮也。矢,体刚坚,穿柔弱,坎也。钧金束矢,狱讼双方致官之物,三十斤铜谓钧金,五十支箭曰束矢,胜者归还,败者没入。
【玩辞】:审理棘手之狱案,返还钧金束矢,宜艰难正固,胜讼吉。依卦体言,执坎艮之坚,滞于颐中,象强梁。据爻位言,刚直聪明,象能臣。艮坚之,坎聪之,离明之,坚以任重,聪以听微,明以辨幽,得用刑之道,善治初之罪,所谓“噬乾胏,得金矢”也。金喻其坚,矢取其直。得金矢,讼得刚直而归正道。虽刚直聪明,失应无私,然强梗既成,用刑必深,宜克艰其事,正固其守,用保其吉。刑以不加为用,讼以不终为胜,以治狱胜讼而有求誉,道未广也。《烝民》云:“柔亦不茹,刚亦不吐。”得金矢,如之也。
【观象】:离〔☲〕变艮〔☶〕体震〔☳〕,居其仁德,执其刚明。邪不能侵,心体清宁。遇噬嗑〔䷔〕参旅〔䷷〕之颐〔䷚〕,冬裘夏葛,饥食渴饮,可养小体。明慎用刑,除间去邪,能全大体。去民争心,养民口体,得能臣之能事。《羔裘》云:“羔裘晏兮,三英粲兮。彼其之子,邦之彦兮。”其才德有如此。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注释】:乾肉,无骨肉干,内柔外刚,譬喻难平之狱案。噬乾肉,五承上,柔克刚。黄金,即均金。厉,行也。
【玩辞】:审理难平之狱案,返还钧金,正其行,无咎。中则能合,柔道上行,不乘九四,唯比上九,用治其罪,亲而不溺,噬而能嗑,以之刑人,人无不服,保民而王,莫之能御,所谓“噬乾肉,得黄金”也。《史记》云:“帝喾概执中而遍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其所谓也。阴柔乘刚,执刑代治,行或失正,宜有过也。以其善守柔中,贤人在位,故刑罚轻而民咸服,乃无咎也。彖传所谓“不当位”者,言其爻位也。象传所谓“得当”者,言其事功也。黄金,黄取离色,譬中德也;金主权重,喻贵位也。
【观象】:离〔☲〕变乾〔☰〕体震〔☳〕,代天出治,顺天休命。美善彰扬,邪恶退听。黄金既得,中道直行。遇噬嗑〔䷔〕参大有〔䷍〕之无妄〔䷘〕,遏恶扬善谓正德,时育万物谓厚生,明罚敕法谓利用。正德、厚生、利用、惟和,圣人所以治世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注释】:何,同荷,负担,震也。校,六五象枷锁,坎也。何校灭耳,五治上之罪,耳指上九。
【玩辞】:戴上颈枷,淹没耳朵,不闻其声,凶。居上无位,处噬嗑之终,其时强梗已极,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刑深而不可赦,负戴其校,以至没耳,凶及身也。小人为过之初,非不知其然也,不积小恶,无以成大咎,不为小过,无以致大罪,徒闻其言而不能辨其终,耳其没焉,听之罪也。未尝闻君子之道,谓之不聪。未尝见贤人,谓之不明。
【观象】:动离〔☲〕变震〔☳〕体震〔☳〕,何校灭耳,罪责深也。偏听失聪,心志昏也。积恶获罪,刑失本也。遇噬嗑〔䷔〕参噬嗑〔䷔〕之震〔䷲〕,先王明罚,所以外治顽民;君子修省,所以内讼己过,其道一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诚存养之心田良种,实省察之心病良药,君子不放其心也。
【总论】:噬嗑,君子除间用狱之道也。尚威明,用柔中,戒刚过。初九,屦校灭趾,罪小可止,灭罪于微。六二,噬肤灭鼻,比初治罪,止罪于始。六三,噬腊肉,应上治罪,宜其速也。九四,噬乾胏,应初治罪,不宜恃也。六五,噬乾肉,比上治罪,宜刚正也。上九,何校灭耳,罪大难掩,无可救也。六爻变化,初上象罪人,中爻象狱官,其所施受者,非比即应,噬而能嗑,所谓“刚柔分”也。六爻行用,所以罚罪正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