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学《易经》《周易诠释》:坎卦第二十九
【周易经文】
习坎,有孚,维心亨,行有尚。
彖曰:习坎,重险也。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维心亨,乃以刚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天险不可升也,地险山川丘陵也,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险之时用大矣哉!
象曰:水洊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
九五:坎不盈,祇既平,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解读诠释】
【29.1】
习坎,有孚,维心亨,行有尚。
【白话】
习坎,有诚信,维系内心通达,前行必被崇尚。
【解读】
○习坎:
上下皆坎,是为重险,故言习。乾坤六子的重卦,以坎为先,故坎前加“习”,后边的五个不再加。
“坎”,传本《归藏》作荦[luò],秦简《归藏》作劳。李学勤以为“荦”是“劳”的假借,盖《说卦传》以坎为劳卦也。熹平石经《周易》作欿[kǎn],坎之古字。《释文》:“坎,本亦作埳,京、刘作欿。”帛书《易》作赣,坎之通假字。
《序卦传》曰:“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大过卦阳刚过度,本末柔弱之堤坝被洪水冲毁之象,故大过卦之后是坎卦,坎是险陷,堤坝牢固。
○维:
惟、维、唯三字,多用于语气助词。《尚书》助辞皆用惟字,《诗》助辞多用维字,《左传》助辞用唯字,《论语》助辞用惟字。
李守力按:
“维心亨”之维,有维系之义。《周易》之离,帛书均作罗(離、羅均从隹,羅,从网从维),又《系辞传》曰:“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习坎二至五互大离,故离有维系之义。
【29.2】
彖曰:习坎,重险也。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维心亨,乃以刚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天险不可升也,地险山川丘陵也,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险之时用大矣哉!
【白话】
彖传说:习坎者,是指重重险陷。水流动而不盈满,历经险地而不失其信实。维系内心通达,是因为刚爻居中。前行必被崇尚,是因为只有前往方可出险取得功效。天险不可超越,地险是山川丘陵,王公设置险阻以守卫自己的国家。坎卦配合时势的功用真是伟大啊!
【解读】
○水流而不盈:
“水流而不盈”,是接着前卦来说的。大过卦,本末柔弱之堤坝被四阳洪水冲毁,“过涉灭顶”,水之过也;坎卦上下一阳,被两岸之阴约束,水流而不盈,水之利也。
大过如大禹治水前洪水漫溢,习坎如大禹治水后江河理顺,故曰“水流而不盈”。
○行险而不失其信:
此释卦辞“有孚”。坎卦“有孚”有二:一为朝宗于海,是归宿有孚;一为潮汐随月盛衰,是行动有孚。《周易集解》引虞翻曰:“水行往来,朝宗于海,不失其时,如月行天,故习坎为孚也。”天险、地险皆水流所习:水升天险为云气,水落天空为雨雪,水越山崖为瀑布,水钻山谷为川流,水淌沟壑为江河,然而水流行险,最终必汇入大海,所谓不失其信实也。
按坎卦卦辞“有孚”,《说卦传》“坎为水,为月”,可见《易》已有潮汐随月之说,故《易》以坎为有孚。《乾凿度》曰:“坎北方之卦也,阴气形盛,阳气含闭,信之类也,故北方为信。”《周易集解》引虞翻曰:“水性有常,消息与月相应,故不失其信矣。”王充《论衡》曰:“涛之起也,随月盛衰,大小满损不齐同。”
《周易》以坎为孚:需卦上坎,讼卦下坎,比卦上坎,井卦上坎,其卦辞皆含“有孚”;随卦,四、五刚爻居互体坎卦之中,故九四“有孚在道”,九五“孚于嘉”;睽卦九四居互体坎卦之中,故言“交孚”;革卦三、四、五刚爻居互体坎卦之中,故三爻爻辞皆含“有孚”。(详见《周易密钥》:《周易》“孚”字解读)
○维心亨,乃以刚中也:
习坎二五刚爻居中故“有孚”,坎为加忧,为心病,为亟心,下坎上坎相维系,故曰“维心亨”。《乾·文言》:“亨者,嘉之会也。嘉会足以合礼。”二五刚中笃实诚信,二至五互大离为夏,嘉会合礼故曰亨(夏、嘉音近义通)。离为羅、为维,故曰“维心亨”。
《小象传》说初六、上六“失道”,因为本末两爻不在二至五“维心亨”之内。
○行有尚,往有功:
行,便习坎险也。九五既中且正故尚,前往方可出险取得功效。
○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天险不可升,地险山川丘陵,圣人则利用天地之险以避险,先王往往利用自然山川之险设置都城,平原建都则人工设险,修城池,建关卡,守卫国家。这正是“行有尚,往有功”的体现,可见“险之时用大矣哉”!圣人作《易》,即是教导群生把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因素。故蕅益大师曰:“险之名虽似不美,而险之义实未尝不美。……城池之险以守其国,王公何尝不用险乎?惟在吾人善用险,而不为险所用。则以此治世、以此出世、以此观心,无不可矣。”
【29.3】
象曰:水洊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白话】
象传说:水流相续而至,这是习坎的象;君子由此领悟要不断修养德行,熟习教化之事。
【解读】
○洊(jiàn):古同“荐”,再也,相仍、相续也。
○司马光曰:水之流也,习而不已,以成大川;人之学也,习而不已,以成大贤。
○蕅益大师曰:常德行,即学而不厌也。习教事,即诲人不倦也。习坎之象,乃万古圣贤心法。
○黄寿祺曰:《彖传》除了解析卦辞行险“有孚”、“心亨”必获嘉尚之外,兼发“用险”的宏大功效;《大象传》则进一步衍申流水有恒、德教常习之理:两《传》解经角度有异,自当区别看待。
○李守力按:
“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常德行也;“维心亨”,习教事也。
【29.4】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白话】
初六:习坎,重重险陷,(刚开始就)进入陷阱中的陷阱,有凶险。
象传说:习坎进入陷阱,是因为违反了法则而致凶险。
【解读】
○入于坎窞[dàn]:
习坎以阳爻为出险,阴爻为小坎,初六阴爻体下坎,曰“入于坎窞”。
窞,《说文》“坎中小坎也。”虞翻曰:“坎中小穴称窞。”
阴为险(阴险之词即是),故初六喻为臽[xiàn],体坎,故曰窞(坎中小坎),窞字的小篆形象地表现了坎中小坎:
窞字小篆
窞,从穴下臽。坎为穴,穴下臽,象穴下一人下身陷入坑中,正所谓“坎中小坎也”。
臽:小坑,“陷”的本字。
臽字甲骨文
臽,《说文》:“小阱也。从人在臼上。”《周易·系辞传》“掘地为臼”,臼[jiù]犹坑也。
○失道凶也:
初六、上六在二五互体大离“有孚,维心亨”之外,故曰“失道”。
【29.5】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白话】
九二:坎有险阻,求取小的收获。
象传说:求取小的收获,因为没有出离险境而能守中。
【解读】
○九二体坎,阳爻为习,为行,为出险,然而上卦仍为坎,坎为险,故曰“坎有险”。九二刚中有孚而不正,只是初步出险,是谓“求小得”,尚没有最终脱离危险之中,所谓“未出中也”。
【29.6】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白话】
六三:来去都处险陷,往前有险,退居受检,进入陷阱中的陷阱,不可施展才用。
象传说:来去都处险陷,最终没有功效。
【解读】
○来之坎坎:下卦为来,上卦为往,之,往也。六三不中不正,阴爻为入险,处上下坎之间,故曰“来之坎坎”,进退皆危也。
○险且枕:
体坎为险,逆比九二,坎为矫輮,故曰枕。《释名》:“枕,检也,所以检项也。”《释文》:“险,古文及郑、向本作检。郑云:木在手曰检,木在首曰枕。”枕头是约束头颈的,古人曰警枕。三处互体震,为恐惧警惕。
枕,帛书《易》作訦,訦读枕。
【29.7】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
【白话】
六四:一樽薄酒,两簋[guǐ]淡食,用瓦缶盛之,从窗户送入简约的祭品,最终没有咎害。
象传说:一樽薄酒,两簋淡食,因为刚柔交接顺承。
【解读】
○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
樽(即尊)是盛酒的器具,簋是盛饭的器具。《礼记·礼器》:“夫奥者,老妇之祭也,盛于盆,尊于瓶。”孔颖达疏:“盛食于盆,盛酒于瓶。”六四阴柔,变卦为兑享,象女人之简约祭祀,用缶(盆与瓶)代替樽与簋,故曰“樽酒簋贰,用缶”。
纳约自牖:牖[yǒu],窗户。纳,送入。用瓦缶装酒盛食,把俭约的祭品自窗户送入。古时男子祭祀走正门,女子祭祀只能由窗口送入祭品。根据《礼记·昏义》,《诗经·国风·召南·采苹》是贵族之女出嫁前去宗庙祭祀祖先的诗。“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谁其尸之?有齐季女。”(安置祭品在哪里?祠堂那边窗户底。今儿谁是主祭人?少女恭敬又虔诚。)
象曰“刚柔际也”,六四得正,顺承九五,故“终无咎”。
【“樽酒簋贰”断句】
陆德明《经典释文》:
旧读“樽酒簋”绝句,“贰用缶”一句。象曰“樽酒簋”(一本更有贰字)。
朱熹《朱子语类》:
且如‘樽酒簋贰’,今人硬说作二簋,其实无二簋之实。陆德明自注断,人自不曾去看。如所谓‘贰’,乃是《周礼》‘大祭三贰’之‘贰’,是‘副贰’之‘贰’,此不是某穿凿,却有古本。若是强为一说,无来历,全不是圣贤言语!”
又问:“六四,旧读‘樽酒簋’句。‘贰用缶’句。《本义》从之,其说如何?”曰:“既曰‘樽酒簋贰’,又曰‘用缶’,亦不成文理。贰,益之也。六四近尊位而在险之时,刚柔相际,故有但用薄礼,益以诚心,进结自牖之象。”问:“牖非所由之正,乃室中受明之处,岂险难之时,不容由正以进耶?”曰:“非是不可由正。盖事变不一,势有不容不自牖者。‘终无咎’者,始虽不甚好,然于义理无害,故终亦无咎。‘无咎者,善补过’之谓也。”
“樽酒簋”做一句,自是说文如此。
王引之《经义述闻》:
郑、虞二家,皆以“樽酒簋”为句,“贰用缶”为句。郑注曰:“六四上承九五,又互体在震上。天子大臣以王命出会诸侯,尊于簋,副设元酒而用缶也。”(见《礼器·正义》)虞注曰:“震主祭器,故有‘樽簋’。坎为酒。簋,黍稷器。三至五有颐口象,(李守力按:二至五互颐卦)震献在中,故为簋。坎为水,震为足,坎酒在上,樽酒之象。贰,副也。坤为缶,礼有副尊,故‘贰用缶’耳。”王以“樽酒”为句,“簋贰”为句,“用缶”为句,注曰:“虽复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纳此至约,自进于牖乃可羞之于王公,荐之于宗庙。”
引之谨案:簋非盛酒之器,何得云尊于簋?正尊与副尊,同一尊也,何以此用簋彼用缶?凡礼言尊于房户之闲,两甒有禁,元酒在西(《士冠礼》);尊两壶于房户闲,斯禁,有元酒在西(《乡饮酒礼》);皆不闻元酒之尊异器,郑说非也。虞以樽酒与簋竝列,而贰用缶,则但承樽言之而不及簋。若然,则经当云“樽酒贰用缶”,文义乃通,何为隔以“簋”字,使上下不相属乎?副尊用缶,而正尊所用之器,又何以略而不言乎?虞说亦非也。(晁说之训贰为益,而引《周礼》“大祭三贰”、《弟子职》“周旋而贰”为证。然贰无用缶之文,其说亦未确。)
今案:《象传》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则“贰”字当上属为句。(簋贰,犹《士丧礼》下篇言“苞二”、“甒二”也。)王注以为“一樽之酒,二簋之食”,其说得之。惟于用缶之义,尚未实指其事。案:《礼器》曰:“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是缶可为尊也。又曰:“夫奥者,老妇之祭也,盛于盆,尊于瓶。”《正义》曰:“盛食于盆。”谓粢盛[zī chéng]也。盆,谓缶也。《尓雅》:“盎谓之缶。”郭注曰:“盆也。”盛于盆者,盛黍稷于缶以代簠[fǔ]簋也。然则“用缶”云者,以缶为尊,又以缶为簋也,故曰“樽酒簋贰,用缶”。《墨子·节用》篇:“古者尧治天下,饭于土塯,啜于土形(与鉶同)。”《汉书·司马迁传》“塯”作“簋”。颜注曰:“簋,所以盛饭也。土,谓烧土为之,卽瓦器也。”土簋,葢卽缶矣。
【29.8】
九五:坎不盈,祇既平,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白话】
九五:坎中之水流不满溢,出险者只达到水平之地,没有咎害。
象传说:坎中之水流不满溢,是因为守中而没有壮大。
【解读】
○祇(zhǐ),适也,犹言正好是。九五既中且正,守中则不盈,当位则持平。
○中未大也:
祇既平,出险者只达到水平之地。相比九二“未出中”,九五则持中平衡,尚不能扩大其德用。
九五有中正之德,但不能壮大。“大”即是“涉大川”,习坎无乾卦或者巽卦为辅,故“未大也”。需卦、讼卦、涣卦、未济卦(六三)皆有坎卦,卦辞皆有“利涉大川”,盖需讼有乾卦健行,涣卦、未济卦六三有巽为木舟也。同人、大畜有乾卦,蛊、益、中孚有巽卦,皆“利涉大川”也。(详见《周易密钥》:《周易》“涉大川”解读)
【29.9】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白话】
上六:用绳索捆绑起来,囚禁于丛棘多险之牢狱,三年不能出来,有凶。
象传说:上六违反了法则,导致凶险持续三年。
【解读】
○系用徽纆,寘于丛棘:
徽纆[huī mò],皆绳索名。陆德明《释文》:“三股曰徽,两股曰纆。”寘[zhì],通“置”,囚禁之意。丛棘指牢狱(圜土)。坎为险陷,为桎梏,变卦巽为绳为木,故曰“系用徽纆,寘于丛棘”。
○三岁不得:
坎为三,故曰“三岁”。(详见:《周易密钥》:《周易》中的数字“三”与坎象)
尧舜时代和周代的监狱称之为“圜土”。据《竹书纪年》记载:“圜土”建于夏后芬三十六年。周代袭用虞制,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违法者(罢民)在“圜土”内接受教育改造,能够改过自新者,根据罪行轻重服刑一至三年。“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能改过者,将永远在“圜土”中服役,如若逃亡,则被处死。又据《周礼·秋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可见“圜土”中的“罢民”人身和财物不受损失。
○上六失道:
上六与初六同,都在二五互体“维心亨”之外,违背了出险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