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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集注-火水未濟卦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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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水未濟卦象示意圖

未濟:坎下離上。

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其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序卦:「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所以次既濟。

未濟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亨者,言時至則濟矣,特俟其時耳,故亨也。坎為狐,坎居下卦,故曰小狐。坎為水,為隱伏,穴處而隱伏,往來於水間者,狐也。又為心病,故多狐疑。既濟未濟二卦皆以狐言者,此也。水涸曰汔,此指濟渡水邊水淺處言也。濡其尾者,言至中間深處,即濡其尾而不能涉矣,此未濟之象也。無攸利,戒占者之辭。

言未濟終於必濟,故亨。然豈輕於濟而得亨哉!如小狐不量水中之淺深,見水邊之淺涸,果於必濟,及濟於水中,乃濡其尾而不能濟矣。如此求濟,豈得濟哉?占者無攸利可知矣。故必識淺深之宜,持敬畏之心,方可濟而亨也。

彖曰:未濟柔得中也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釋卦辭。柔得中指六五陰居陽位,得中則既,不柔弱無為,又不剛猛僨事,未濟終於必濟,所以亨。前卦既濟之初吉者,已然之亨也,柔中之善於守成者也。此卦未濟之亨者,未然之吉也,柔中之善於撥亂者也。未出中者,未出險中也。言止於水邊涸處濟之,而未能出其險陷之中也。濟而得濟謂之終,今未出中,則始雖濟而終不能濟,是不能繼續而成其終矣。然豈終於不濟哉?蓋六爻雖失位,故為未濟,然剛柔相應,終有協力出險之功,是未濟終於必濟,此其所以亨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火炎上,水潤下,物不同也。火居南,水居北,方不同也。君子以之慎辨物,使物以群分;慎居方,使方以類聚;則分定不亂,陽居陽位,陰居陰位,未濟而成既濟矣。

初六濡其尾

獸之濟水必揭其尾,尾濡則不能濟。濡其尾者,言不能濟也。

初六才柔,又無其位,當未濟之時,乃不量其才力而冒險以進,不能濟矣,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極者,終也,即彖辭「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言不量其才力而進,以至濡其尾,亦不知其終之不濟者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坎為輪,曳其輪者,不遽然而進也。凡濟渡必識其才力,量其淺深,不遽於進方可得濟,不然,必濡其尾矣。貞者,得濟之正道也。吉者,終得以濟也。

二以陽剛之才,當未濟之時,居柔得中,能自止而不輕於進,故有曳其輪之象。占者如是,正而吉矣。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其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未濟者,言出坎險可以濟矣,然猶未濟也,故曰未濟。利涉大川者,正卦為坎,變卦為巽,木在水上,乘木有功,故利涉大川。征者,行也。初濡其尾,行而未濟也。二曳其輪,不行也。坎至於三,則坎之極,水益深矣,故必賴木以渡之方可濟也。若不賴木而直行,則濡其尾而凶矣。

陰柔不中,正當未濟之時,病於才德之不足,故征凶。然未濟有可濟之道,險終有出險之理,幸而上有陽剛之應,若能涉險而往賴之,則濟矣,故占者利於賴木以涉大川。「利涉大川」,又佔中賴陽剛之象也。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以柔居剛。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震者,懼也。四多懼,四變中爻為震,故以震言之。「伐鬼方,三年」,詳見既濟。大國對鬼方而言,則伐之者為大國,鬼方為小國也。有賞於大國者,三年鬼方自順服,故大國賞之。惟其有賞,故不言克之也。既濟言克之者,鬼方在上,仰關而攻克之甚難,且水乃克火之物,火又在下,所以三年方克,小象曰憊者,此也。此則鬼方在下,易於為力,故自屈服。曰有賞者,如上之賞下也。未濟與既濟相綜,未濟九四即既濟九三,故爻辭同;亦如損蓋相綜,損之六五即益之六二;夬姤相綜,夬之九四即姤之九三,所以爻辭皆同也。綜卦之妙至此。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吉而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非臨事而懼,何以能濟天下之事哉!故必憂惕敬懼之久,則其志可行,而有以賞其心志矣。故占者又有「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之象。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志行者,已出其險,濟之之志行也。履之九四,否之九四,睽之九四,皆言志行,以四多懼故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貞非戒辭,乃六五之所自有。無悔與悔亡不同。無悔者,自無悔也;悔亡者,有悔而亡也。未濟漸濟,故雖六五之陰,而亦有暉光。既濟漸不濟,故雖九五之陽,而必欲如西鄰之禴祭。凡天地間造化之事,富貴功名類皆如此。

六五為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九二之共濟,貞吉無悔矣,故本之於身則光輝發越,征之於人則誠意相孚,吉不必言矣。占者有是德,方應是占也。文明即君子之光,中虛即有孚。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日光曰暉,言如日光之盛。蓋六五承乘應皆陽剛,君子相助為明,故其暉吉。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六爻皆有酒象,易中凡言酒者,皆坎也。上二爻離錯坎,亦酒也。是字即無咎二字。濡其首者,二也。坎水至三,坎水極深矣。故涉之者濡其首。既濟之上六即未濟之六三也,既濟言濡其首,故上九與六三為正應,即以濡其首言之。六五為未濟之主,資九二之剛中,三涉川,四伐國,至於六五光輝發越,已成克濟之功矣。上九負剛明之才,又無其位,果何所事哉?惟有孚於五,飲酒宴樂而已。此則近君子之光,所「有孚」者是矣,無咎之道也。若以濡其首之三為我之正應,乃有孚於二與之飲酒,則墜落於坎陷之中,與三同濡其首,所「有孚飲酒」者不是矣,安得無咎哉!故曰「有孚失是」,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節者,事之界也。濡首同於六三,亦不知三在坎險之界,而自罹其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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