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濟:坎下離上。
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其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序卦:「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所以次既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亨者,言時至則濟矣,特俟其時耳,故亨也。坎為狐,坎居下卦,故曰小狐。坎為水,為隱伏,穴處而隱伏,往來於水間者,狐也。又為心病,故多狐疑。既濟未濟二卦皆以狐言者,此也。水涸曰汔,此指濟渡水邊水淺處言也。濡其尾者,言至中間深處,即濡其尾而不能涉矣,此未濟之象也。無攸利,戒占者之辭。
言未濟終於必濟,故亨。然豈輕於濟而得亨哉!如小狐不量水中之淺深,見水邊之淺涸,果於必濟,及濟於水中,乃濡其尾而不能濟矣。如此求濟,豈得濟哉?占者無攸利可知矣。故必識淺深之宜,持敬畏之心,方可濟而亨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釋卦辭。柔得中指六五陰居陽位,得中則既,不柔弱無為,又不剛猛僨事,未濟終於必濟,所以亨。前卦既濟之初吉者,已然之亨也,柔中之善於守成者也。此卦未濟之亨者,未然之吉也,柔中之善於撥亂者也。未出中者,未出險中也。言止於水邊涸處濟之,而未能出其險陷之中也。濟而得濟謂之終,今未出中,則始雖濟而終不能濟,是不能繼續而成其終矣。然豈終於不濟哉?蓋六爻雖失位,故為未濟,然剛柔相應,終有協力出險之功,是未濟終於必濟,此其所以亨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火炎上,水潤下,物不同也。火居南,水居北,方不同也。君子以之慎辨物,使物以群分;慎居方,使方以類聚;則分定不亂,陽居陽位,陰居陰位,未濟而成既濟矣。
初六,濡其尾,吝。
獸之濟水必揭其尾,尾濡則不能濟。濡其尾者,言不能濟也。
初六才柔,又無其位,當未濟之時,乃不量其才力而冒險以進,不能濟矣,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極者,終也,即彖辭「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言不量其才力而進,以至濡其尾,亦不知其終之不濟者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坎為輪,曳其輪者,不遽然而進也。凡濟渡必識其才力,量其淺深,不遽於進方可得濟,不然,必濡其尾矣。貞者,得濟之正道也。吉者,終得以濟也。
二以陽剛之才,當未濟之時,居柔得中,能自止而不輕於進,故有曳其輪之象。占者如是,正而吉矣。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其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未濟者,言出坎險可以濟矣,然猶未濟也,故曰未濟。利涉大川者,正卦為坎,變卦為巽,木在水上,乘木有功,故利涉大川。征者,行也。初濡其尾,行而未濟也。二曳其輪,不行也。坎至於三,則坎之極,水益深矣,故必賴木以渡之方可濟也。若不賴木而直行,則濡其尾而凶矣。
陰柔不中,正當未濟之時,病於才德之不足,故征凶。然未濟有可濟之道,險終有出險之理,幸而上有陽剛之應,若能涉險而往賴之,則濟矣,故占者利於賴木以涉大川。「利涉大川」,又佔中賴陽剛之象也。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以柔居剛。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震者,懼也。四多懼,四變中爻為震,故以震言之。「伐鬼方,三年」,詳見既濟。大國對鬼方而言,則伐之者為大國,鬼方為小國也。有賞於大國者,三年鬼方自順服,故大國賞之。惟其有賞,故不言克之也。既濟言克之者,鬼方在上,仰關而攻克之甚難,且水乃克火之物,火又在下,所以三年方克,小象曰憊者,此也。此則鬼方在下,易於為力,故自屈服。曰有賞者,如上之賞下也。未濟與既濟相綜,未濟九四即既濟九三,故爻辭同;亦如損蓋相綜,損之六五即益之六二;夬姤相綜,夬之九四即姤之九三,所以爻辭皆同也。綜卦之妙至此。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吉而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非臨事而懼,何以能濟天下之事哉!故必憂惕敬懼之久,則其志可行,而有以賞其心志矣。故占者又有「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之象。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志行者,已出其險,濟之之志行也。履之九四,否之九四,睽之九四,皆言志行,以四多懼故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貞非戒辭,乃六五之所自有。無悔與悔亡不同。無悔者,自無悔也;悔亡者,有悔而亡也。未濟漸濟,故雖六五之陰,而亦有暉光。既濟漸不濟,故雖九五之陽,而必欲如西鄰之禴祭。凡天地間造化之事,富貴功名類皆如此。
六五為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九二之共濟,貞吉無悔矣,故本之於身則光輝發越,征之於人則誠意相孚,吉不必言矣。占者有是德,方應是占也。文明即君子之光,中虛即有孚。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日光曰暉,言如日光之盛。蓋六五承乘應皆陽剛,君子相助為明,故其暉吉。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六爻皆有酒象,易中凡言酒者,皆坎也。上二爻離錯坎,亦酒也。是字即無咎二字。濡其首者,二也。坎水至三,坎水極深矣。故涉之者濡其首。既濟之上六即未濟之六三也,既濟言濡其首,故上九與六三為正應,即以濡其首言之。六五為未濟之主,資九二之剛中,三涉川,四伐國,至於六五光輝發越,已成克濟之功矣。上九負剛明之才,又無其位,果何所事哉?惟有孚於五,飲酒宴樂而已。此則近君子之光,所「有孚」者是矣,無咎之道也。若以濡其首之三為我之正應,乃有孚於二與之飲酒,則墜落於坎陷之中,與三同濡其首,所「有孚飲酒」者不是矣,安得無咎哉!故曰「有孚失是」,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節者,事之界也。濡首同於六三,亦不知三在坎險之界,而自罹其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