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坤下震上。
豫者,和樂也。陽始潛閉於地中,及其動而出地,奮發其聲,通暢和豫,豫之象也。內順外動,豫之由也。序卦:「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所以次謙。
豫,利建侯行師。
震長子主器,震驚百里,建侯之象。中爻坎陷,一陽統眾陰,行師之象也。屯有震無坤,則言建侯;謙有坤無震,則言行師;此震坤合,故兼言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卦辭,而極言之。剛,九四也。剛應者,一陽而眾陰從之也。志行者,陽之志得行也。剛應志行,豫也。內順外動,所以成其豫也,故名豫。凡事合乎天理則順,背乎天理則逆,「順以動」,一念一事皆天理矣。「天地如之」者,言天地亦不過如我之順動也。天地且不之違,而況於人之建侯行師乎?此其所以利也。建侯行師雖大事,較之天地則小矣。「天地以順動」者,順其自然之氣。「聖人以順動」者,順其當然之理。「不過」者,不差過也。如夏至晝六十刻夜四十刻,冬至晝四十刻夜六十刻之類是也。「不忒」者,不愆忒也。如夏則署、冬則寒之類是也。刑罰不合乎理,惟乘一人喜怒之私,故民不服;若順動合乎天理之公,縱施刑罰,亦天刑也,故民服。「時義」者,豫中事理之時宜也,即順動也,此極言而贊之也。六十四卦時而已矣,事若淺而有深意,曰「時義大矣哉」,欲人思之也,非美事有時或用之。曰「時用大矣哉」,欲人別之也。大事大變,曰「時大矣哉」,欲人謹之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奮者,奮發而成,聲也。作,乃制禮作樂之作。作樂以崇德,故聞樂知德。殷,盛也。作樂乃朝廷邦國之常典,各有所主,其樂不同。惟萬物本乎天,故有郊;人本乎祖,故有廟。是其用樂之最大者,故曰殷薦。故冬至祀上帝於圜丘,而配之以祖,必以是樂薦之;季秋祀上帝於明堂,而配之以考,必以是樂薦之也。中爻坎為樂律,樂之象。五陰而崇一陽德,崇德之象。帝出於震,上帝之象。中爻艮為門闕,坎為隱伏,宗廟祖宗之象。
初六,鳴豫,凶。
鳴,詳見鳴謙。謙豫二卦同體,文王綜為一卦,故雜卦曰「謙輕而豫怠也」。謙之上六即豫之初六,故二爻皆言鳴。震性動又決躁,所以浚恆凶,飛鳥凶。
初六與九四為正應,九四由豫,初據其應與之常,欲相從乎四而和之,故有鳴豫之象。然初位卑,四近君,乃權臣也,正其志大行之時。上下既懸絕,且初又不中正,應與之情乖矣,豈能與四彼此唱和?其豫不能唱和,初之志窮矣,凶之道也。故占者凶。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惟志窮所以凶。中孚鶴鳴子和,曰「中心愿也」;六二鳴謙,曰「中心得也」;此心志相孚者也。上六鳴謙,曰「志未得也」;初六鳴豫,曰「志窮凶也」;此心志不相孚者也。相孚者皆曰心,不相孚者皆曰志,此所以為聖人之言。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
凡物分為兩間者,曰介。二變剛,分坤為兩間,介之象也。介於石者,言操守之堅,如石不可移易。中爻艮,石之象也。不終日者,不溺於豫,見幾而作,不待其日之晚也。二變中爻離日,居下卦之上,不終日之象也。八卦正位,坤在二,故貞吉。
豫易以溺人,諸爻皆溺於豫,獨六二中正自守,安靜堅確,故有此象,正而且吉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惟中正,故不終日,貞吉。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盱者,張目也。中爻錯離,目之象也。盱自以為豫者,九四當權,三與親比,幸其權勢之足憑,而自縱其所欲也。盱與介相反。遲與不終日相反,二中正,三不中正故也。
四為豫之主,六三陰柔,不中不正而近於四,上視於四而溺於豫,宜有悔者也,故有此象。而其佔為事當速悔,若悔之遲,則過而不改,是謂過矣。此聖人為占者開遷善之門,而勉之以速改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六三不中正,故位不當。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由豫者,言人心之和豫由四而致也。本卦一陽為動之主,動而眾陰悅從,故曰「由豫」。「大有得」者,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四多疑懼,故曰疑;又中爻坎,亦為狐疑。勿疑者,中爻艮止,止而不疑之象也。因九四之才剛明,故教之以勿疑也。盍者,合也。簪者,首笄也,婦人冠上之飾,所以總聚其發者也。下坤,婦人之象也。一陽橫於三陰之首,簪之象也。「勿疑朋盍簪」者,勿疑朋合於我者,皆簪冠之婦人也。
九四一陽居五陰之中,人所由以為豫,故有由豫之象。占者遇此,故為大有得。然人既樂從,正當得志之時,必展其大行之志,俾人人皆享其和平豫大之福。勿疑由豫於我者無同德之陽明,而所以朋合於上下內外者,皆陰柔之群小可也。故又教占者必不可疑如此。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剛應而無他爻以分其權,故曰志大行。
六五:貞疾,恆不死。
中爻為坎,坎為心病,疾之象也。曰「貞疾」者,言非假疾,疾之在外而可以藥石者也。九四由豫,人心通歸於四,危之極矣。下卦坤為腹,凡四居卦之中為心,即咸卦憧憧往來之爻也。此正腹中心疾,故謂之貞疾。恆者,常也。言貞疾而常不死也。周室衰微,此爻近之。
六五當豫之時,柔不能立,而又乘九四之剛,權之所主,眾之所歸,皆在於四,衰弱極矣,故有貞疾之象。然以其得中,故又有恆不死之象。即象而占可知矣。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雖乘四,為剛所逼,然柔而得中,猶存虛位不死。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冥者,幽也,暗也。上六以陰柔居豫極,為昏冥於豫之象。成者,五陰同豫,至上六已成矣。然以動體變剛成離,則前之冥冥者,今反昭昭矣,故又為其事雖成,然樂極哀生,不免有悔心之萌而能改變之象。占者如是,則能補過矣,故無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豫已極矣,宜當速改,何可長溺於豫而不返也?